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研究

栏目:律所视点 发布时间:2019-10-21 作者: 冯鹏雷
近年来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一趋势与我国半导体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大力发展芯片行业大背景是相吻合的。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这一概念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本文试图对这一概念做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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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一趋势与我国半导体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大力发展芯片行业大背景是相吻合的。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这一概念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本文试图对这一概念做一探讨。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构成要件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两种情况下符合“独创性”的规定:第一种为“独立创作完成(独)+非常规设计(创)”;第二种为“独立创作完成(独)+常规设计的非常规组合(创)”,下面依次来阐述

1.“独立创作完成(独)+非常规设计(创)”

知识产权之所以值得保护,就是因为知识产权所有人为这个世界增加了新的智力劳动成果,例如著作权人创作了新的表达,商标权人创作了新的标识,专利权人创造了新的技术方案或新的设计。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作为知识产权大家庭的成员之一,要想获得保护,同样应该具备这样的创新基因。具体来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该首先是由权利人“独立创作完成”的,不能是抄袭别人的。其次,权利人所“独立创作完成”的布图设计不能是已经为行业内的人所熟知,应该具备一定的创造性。

从法理上来说,一项权利获得保护必须对于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有清晰的界定。“独立创作完成”解决的就是权利主体的问题,就是这项权利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如果是权利人抄袭第三人而获得的,那么这样的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利就会存在争议,就有可能会爆发权属争议。

“非常规设计”解决的是权利客体的问题,也就是保护什么的问题。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如果已经为行业内普通的技术人员所熟知,那么事实这项设计已经属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了,对于这些共有领域的智力成果应该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的,而不应该归属某一个人,即使是个人“独立创作完成”的也不应受到保护,否则知识产权将达不到鼓励技术创新的立法目的。所以法律所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定是具有一定创造性的“非常规设计”,从而鼓励行业内的技术人员积极创新。

2. “独立创作完成(独)+常规设计的非常规组合(创)”

对于“常规设计的非常规组合(创)”这一要件则是要求权利人所独立创作完成的常规设计组合应该是“非常规”的,也就是这种“组合”不是行业内的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例如在芯片设计中,A、B、C和D四个设计要素都属于常规设计,而且A+B+C组合后实现信号放大功能也是常见的组合设计,但是A+B+D组合实现信号放大功能的组合设计却并不被技术人员所熟知,那么权利人如果独立创作完成A+B+C的组合设计则不会受到保护,但是A+B+D的组合设计却会受到保护,因为A+B+D的组合设计是“非常规”组合设计。所以第二种情况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造性表现在各设计要素“组合”的非常规性,而非表现在各设计要素本身的非常规性。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对于创造高度的要求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创造高度可以从“质”和“量”两个层面来看。

首先来看“质”的要求。对于“质”的要求,其实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构成要件”部分已经论述,那就是要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是“非常规设计”或者“常规设计的非常规组合”,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在此需要指出的是,需要注意“独创性”和“首创性”的区别。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1]的规定,“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将“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如果甲独立创作完成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E,并对E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申请登记,而乙则在甲之后也独立创作完成了一项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E相同的布图设计E’,则乙同样可以对E’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并且在不征得甲的同意对E’复制和投入商业利用时,也不会侵犯甲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获得保护要求“独创性“,但不要求“首创性”,这一点与专利不同。其实这也同时告诉我们,某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登记后,并不意味着这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就变成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常规设计”,所以此处的“常规设计”不能与《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简单的划等号,而更接近《专利法》中的“公知常识”概念。

其次来看“量”的要求。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2]的规定,“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都将视为侵犯了权利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根据该规定,只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存在独创性的部分,即存在“非常规设计”或者“常规设计的非常规组合”都会受到保护,至于独创性部分在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所占的比例以及起到作用大小则在所不问。另外,该观点在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的二审[3]中也被司法实践所采纳:“本院认为,根据前述《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由此可见,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如果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布图设计仅因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很低或者并非核心部分而无法获得保护,那么对于这些部分的复制将会肆意而为,进而将无法鼓励对布图设计非核心部分的创新,《条例》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也将成为空谈,最终将无法通过有效竞争来促进整个集成电路行业的设计创新。因此占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判断步骤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在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进行判断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为权利人所独立创作完成。在此步骤中需要权利人提供例如立项报告、研发过程中的书面记录、投入的资金记录、研发人员名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布图设计是由权利人所独立创作完成。

第二步: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是否存在非常规设计。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都会涉及到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涉嫌侵权产品比对的环节,在此环节中可以首先要求权利人明确其非常规设计,然后由鉴定机构在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涉嫌侵权产品比对的同时,对权利人所指出的非常规设计做出鉴定判断。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布图设计提出申请登记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不会对布图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登记证书只能作为布图设计具有非常规设计的初步证据,并不能成为当然的证据。

第三步:如果鉴定机构认定涉案布图设计不存在常规设计时,鉴定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这些常规设计的组合是否是非常规的,如果常规设计的组合作为整体是非常规的,则也应认定该布图设计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所以注意只有在第二步中认定布图设计不存在非常规设计,才需要进行第三步的判断,否则无需第三步的判断即可认定布图设计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四、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独创性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独创性的判断应首先由权利人对其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进行举证证明,在权利人举证初步证明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应由被控侵权人举证证明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否则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在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的二审中,上海高院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具有精彩的论述,现引述如下:“本院认为,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是指,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并且,钜泉公司应当对其主张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钜泉公司并无必要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相关常规布图设计来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布图设计属于非常规设计。只要钜泉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所作的说明可以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布图设计不属于常规设计的,则应当认为钜泉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锐能微公司主张相关布图设计是常规设计的,则锐能微公司只要能够提供一份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常规布图设计,即足以推翻钜泉公司关于非常规设计的主张。”[4]

本文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构成要件出发,依次针对独创性的高度、独创性的判断步骤以及在侵权案件中独创性的举证责任做了相关阐述,在此阐述过程中难免挂一漏万,如有不当之处,还请不吝赐教。

注释: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上诉案。

[4](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