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师徒制

栏目:律所视点 发布时间:2019-02-28 作者: 梁武彬
“师徒制”是指通过师傅的言传身教和徒弟的耳濡目染,将师傅大量的实践经验传递给徒弟的一种人才培养方式。尽管“师徒制”存在着很多弊端


“师徒制”是指通过师傅的言传身教和徒弟的耳濡目染,将师傅大量的实践经验传递给徒弟的一种人才培养方式。尽管“师徒制”存在着很多弊端,如缺乏系统性,各教一套,不具普遍性等等,但在现代社会的许多行业与领域,其依然是培养人才、传承知识,尤其是共享隐性知识的有效方式,律师行业亦是如此。有人曾撰文指出师徒制是打破青年律师发展瓶颈的有效方式,笔者深表赞同。在此,笔者将以隐性知识的传承和共享为视角,结合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来对师徒制这一律师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审视。


一、“师徒制”有利于青年律师尽快熟悉环境与掌握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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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青年律师尽快熟悉业务

律师执业既要熟悉法律,又要有丰富的生活经验,还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来灵活处理好“情理法”的冲突问题;既要面对委托人,又要面对法律与公权力机关,还要面对律师职业共同体,这都对律师整体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青年律师虽然受过系统的文化教育,学历层次普遍比较高,视野比较开阔,思想比较活跃,但开拓市场、服务客户、同执法机关打交道、与同行进行合作与竞争的方法技能都是在教科书中学不到的。他们对律师行业和法律服务认识肤浅,面对一些案件,往往感到无从下手。由师傅进行“传帮带”,青年律师在“干中学”、在“学中干”,边学边干,能够尽快地熟悉业务,掌握相关工作方法、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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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帮助青年律师调适心理尽快适应环境

青年律师刚入行时对未来充满了憧憬。但律师成长周期比较长,从业初期案源少,业务接触面狭窄,法律服务技能匮乏,收入低,甚至生存都成为问题。这时青年律师容易产生理想和现实间的心理落差,对前途感到困惑与迷茫。在付出难以短时间得到回报时,他们的自信心与学习积极性很容易受挫。再者,青年律师入行伊始时,对复杂的法律服务业环境和执业风险往往缺乏正确的认知,存在不熟悉环境,业务不熟练,承受挫折能力较弱,工作缺乏耐心,团队协作意识和抗压能力不强等短板,在师徒制下,指定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师傅对青年律师进行“传帮带”,通过师傅的言传身教,能帮助青年律师克服以上短板,能更好地认识执业风险,调适心理,适应环境。


二、“师徒制”有利于挖掘法律服务隐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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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徒制"是挖掘法律服务隐性知识的有效方式

任何组织和行业都有隐性知识需要传承、分享。但隐性知识由于其自身特点,很难显性化,很难复制传播。获取某一组织和行业的隐性知识,一种有效的方式是通过长期的实践磨练,不断地亲自去体会、摸索、总结,这种方式周期长、见效慢;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师徒制进行传帮带,这种方式周期短、见效快。律师在长期法律服务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种以经验、灵感、直觉和意志品质等形式存在的智慧结晶是法律服务中的隐性知识。最大化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都是律师在一定显性知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利用隐性知识的结果。无论律师是否意识到隐性知识的存在,隐性知识一直被广泛应用并起重要作用。“师徒制”就是通过师傅对徒弟言传身教的方式,使徒弟来共享师傅自身经验积累,共享嵌套在师傅个人观点、行为中的难以用语言、文字和数学公式来精确表达的知识,它是一种典型的“干中学”,“学中干”隐性知识共享模式。通过“师徒制”进行“传帮带”,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法律服务隐性知识,实现知识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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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徒制”有利于挖掘操作能力的隐性知识

作为律师,经过长年累月的法律服务实践,往往积累了大量的操作能力的隐性知识,也称技能型隐性知识,即难以掌握的所谓工作“诀窍”。这些操作能力的隐性知识,并非不能被概括描述的,只是由于缺乏挖掘、整理,仅仅存在于律师个人头脑当中。通过“师徒制”进行“传帮带”,师傅可以把这些头脑中的工作“诀窍”加以梳理,并通过亲身示范、口耳相传等形式传递给徒弟,徒弟在工作中不断揣摩、体会,加以消化吸收,促使自身已有的法律服务知识向法律服务技能转化,进而在提供法律服务中得以应用。由此,经验得以汇聚,人才得以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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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徒制"有利于挖掘理解能力的隐性知识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各种各样的困难、诱惑、风险随处可见,随时可遇。只有拥有坚定的职业信仰、攻坚克难的良好意志品质与心智模式,才能保证在复杂环境中保持职业操守。这些信仰、意志品质、心智模式是律师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形成的理解能力的隐性知识。律师都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运用这些隐性知识对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进行支配和协调,排除各种干扰,把注意力集中到法律服务对象或与之相关的人事物上,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运用各种法律服务手段,克服各种困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师傅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律师职业的信仰,以及服务客户积极主动性、当机立断的果断性、百折不挠的坚韧性、自制力和严格职业操守等方面,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徒弟,并使徒弟对这些理解能力的隐性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三、运用“师徒制”进行“传帮带”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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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问题

师傅的自身水平与传授能力和徒弟的自身水平与接收能力是一对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的要素。两者共同影响着隐性知识的共享程度,进而影响“传帮带”的效果。师傅作为法律服务隐性知识的拥有者,其自身能力、传授能力与其智力水平、表达能力、传授经验、传授方法和业务熟练程度等密切相关;徒弟作为隐性知识的学习者,其接收能力也受其智力水平、理解能力、学习方法和对己有知识掌握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能力因素作为客观基础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师徒双方先天的或者后天但短期无法改变的各种能力要素的影响。目前律师水平参差不齐,好师傅带出好徒弟,差师傅则误人子弟,一些师傅的自身水平不高,传授能力不强,甚至把一些错误的认识和做法传授给徒弟,“好的东西不教一点,坏的东西教一堆”;当然,“师傅领上门,修行在个人”,一些徒弟的自身水平与接收能力不强,也会“好的东西没学到,坏的习气学一堆”。

心智模式是能力的要素之一。师徒在心智模式存在的差异,也会成为法律服务隐性知识在师徒间共享和转移的障碍。师傅与徒弟的信仰、教育背景、成长经历等各不相同,注定了其心智模式的差异。隐性知识是师傅的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经过其思维模式重构后与已有的知识融合后形成的新的知识,难以用文字或语言表达,只有在具体的工作中师傅通过示范、讲解,徒弟通过观察模仿师傅的经验和技能内化为自己的知识,此过程中相同或近似心智模式会促进师徒间隐性知识的转移效率,不同的心智模式就成为师徒间隐性知识转移的障碍。

能力问题还有一个表现是师傅不知道教什么,徒弟不知道学什么。目前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基本是合伙人对自己的助理律师进行指导,办什么案件就指导什么案件。助理律师以完成指导老师交办的工作任务为主,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接受指导老师的指导,按其思路和意见办理案件,感受到的是该指导老师的个人风格、个人道德原则和办事方式。并受该指导老师的影响,成为一名与该指导老师类似的执业律师。由此,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即已经出师的徒弟的执业领域和执业技能受师傅的影响极大,未出师的徒弟即助理律师的业务领域和水平更受其指导师傅执业领域与执业水平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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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傅的“经济人”立场问题

在目前“师徒制”下,师傅带徒弟并无相应的激励机制,师傅带徒弟的直接目的是劳动聘用而非人才培养。作为师傅一般来说相对比较忙,也没有时间来考虑人才培养问题。

第一,按照“经济人”理论,法律服务中的隐性知识是师傅在付出了高昂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后获得的,往往构成其在业内获取地位和回报的根本保证。师傅向徒弟传授这些隐性知识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且也无形中培养了一个潜在的竞争对手,使其面临被取代的危险。基于以上考虑,在无相应的激励机制刺激之下,站在“经济人”立场的师傅很难全情投入将所有“绝活”都倾囊相授给徒弟。甚至有的师傅为了防止“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在教徒弟时“留一手”,从而能够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如有些师傅只在讨论案件的时候,从学理上与助理律师进行探讨,在很多办案思路和办案技巧方面,能不说的都尽量不说。有的指导老师更为夸张,运用《运营管理》中工作分解结构的原理将一个案件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交给不同的助理律师办理,每个助理律师只承办其中的一个环节,难以对整个案件有宏观把握,长此以往,助理律师成了专业上的瘸腿,这必然会影响了“传帮带”的效果,给隐性知识传承带来障碍。

第二,作为经济人的师傅,他会权衡带徒弟所付出成本、风险及效益。许多合伙人认为,在目前的法律体制和律师的执业经营模式下,以及在当前缺乏道德诚信的社会风气里,培养青年律师看不到任何效益保障,而且还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人才培养的结果就是人才流失。这使他们失去了培养青年律师的动力和耐心。从“经济人”立场出发,师傅对徒弟进行培养无非是基于利益维系和情感维系,归根结底是让自己获得合理的回报。唯此,师傅才有带徒弟的动力。通常,为了保证师傅获得经济利益,徒弟必须为师傅工作,提供自己的劳动,以此为师傅创造经济利益。即便是这样,在师傅眼里,他的收获和徒弟的收获也是不对等的,因为对于刚入行的徒弟来说,一是能从师傅那里获得实践知识和工作经验;二是能以从师为契机打开法律服务市场和建立声望;三是能获取维持生活的薪水。而当被培养的徒弟成熟并且能够独立执业时,也正是师傅能获取收益的时期,现实是徒弟往往选择离开师傅,这样师傅获取利益回报必将落空,这削弱了师傅培养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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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交往困境问题

   师徒间人际交往困境会带来师徒间法律服务隐性知识转移的障碍。师徒间互相认可、互相信任、互相激励、建立良好的私人关系能够促进隐性知识的共享与转移,反之,则不利于隐性知识在师徒间的共享。师徒间的人际交往困境表现多种多样,如首因效应,即师徒间第一印象不好,这个认识和评价将直接影响到他们以后的人际关系和隐性知识的转移。如近因效应,即师徒在长期的合作中,可能由于个人的一次“失误”就摧毁以前努力建立起的好印象,日后的合作中会掺杂着个人偏见和不满,导致隐性知识转移陷入困境。如投射效应,即师傅在向徒弟转移隐性知识过程中,主观的认为徒弟与自己是一样的,把自己的认知特点和对问题的处理方式归属到徒弟身上,忽略了徒弟的心智模式和认知结构,从而对师徒间的关系产生了消极影响。如刻板效应,徒弟按照预先的设想给师傅贴上业务过硬、博学多才的标签,事实上师傅只是在某一方面具备突出的才能,而不是方方面面都强于别人,实际交往中师傅也有不懂的知识或在某些方面还不如徒弟,徒弟心理就会产生落差,对师傅业务水平和胜任能力产生质疑,怀疑师傅传授的知识的正确性,从而使法律服务隐性知识转移陷入了困境。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