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过程与结果的权衡

栏目:律所视点 发布时间:2019-04-24 作者: 梁文彬 何婷婷
有多年合作关系的北京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债权人”、“委托人”)与上海某实业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按合作惯例于2014年1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



案情回顾

有多年合作关系的北京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债权人”、“委托人”)与上海某实业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按合作惯例于2014年1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就债权人从债务人指定境外供应商进口煤炭出售给债务人之事项达成一致。协议签订后,债权人依约完成煤炭进口并交付债务人,但债务人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项目收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员以种种理由拖延,承诺提供的抵押担保也未办理,并在2018年初先后失联。经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7月31日债务人应付货款和未结算项目收益合计已近1.3亿元人民币,该笔债权将对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由于债权人具有国资背景,债务人拖欠钱款的行为将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故债权人决定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交易背景及律师收集到的买卖协议、收款凭证、结算文件等资料,为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并尽可能确保委托人取得胜诉裁判结果后人民法院能够有效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协助委托人申请并成功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起诉正式被受理后,委托人又补充提供了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以其自有多套房屋为买卖协议项下合计1900万元人民币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材料。经反复权衡,律师在首次庭前谈话前制定了暂不追加担保人为共同被告的策略,但同时也做了根据具体情况会当庭提出追加申请的预案。鉴于庭前谈话交换证据过程中,债务人代理律师披露已有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等情况,本所律师最终未当庭提交追加申请,而是积极配合法院和被告时间希望尽早正式开庭、做出判决。但由于债务人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被受理,案件在已完成全部庭审程序、等待宣判的情况下一度面临中止、移送的压力,经律师与管理人及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协调,在变更诉讼请求后依法取得了确认债权的胜诉判决并最终生效,为后续申报、确认债权奠定了基础。



律师卓有成效的代理工作


目标明确

合理预判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是律师服务的最终目标。律师依据掌握的资料信息,结合标的金额及委托人的国资背景,迅速明确确保委托人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偿付是律师工作的终极目标,而及时保全债务人财产是律师工作的首要重点,同时也是实现终极目标的重要基础。


分辨有效信息

选择合理策略

在最初背景调查阶段,委托人转述了不少债务人向其披露的信息(例如债务人自称遭遇“套路贷”,大量民间借贷债务虚高等),也提供了债务人为民间借贷出借人办理抵押的文件复印件。经梳理、分析,债务人是否遭遇“套路贷”无法核实,但其公司牵涉高额民间借贷,以其核心资产(一栋已着手装修拟从事酒店经营管理的商业大楼,以下称“商业大楼”)为出借人办理抵押(担保金额合计超过1亿元人民币),公司涉嫌刑事案件,财务资料、公章及商业大楼等被公安机关扣押、查封,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失联是客观事实,其资产状况不明且不容乐观。故虽然案件已具备直接提起诉讼的条件,但慎重起见,律师认为还有必要了解更多相关情况以便制定更周全的计划方案,确定诉讼请求、证据等是否需要补充、调整。于是筛选出债务人为出借人办理抵押的文件作为重要依据,在第一时间先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在不影响实现及时保全债务人财产的阶段性目标的同时,也为正式起诉及充分准备证据争取了宝贵时间。


正式起诉后委托人又找到并补充提供了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为买卖协议项下合计1900万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材料。律师对此进行了通盘考虑,首先抵押担保范围未能覆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所有债务,委托人具备另行起诉抵押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其次由于抵押人处于失联状态,在债务人已委托代理律师应诉的情况下,如果追加抵押人参与诉讼,可能需要办理公告送达,将大大拖延案件进程,无法按预期尽快取得生效判决,无法赶在债务人核心财产遭受损失前申请执行以达到债权得到有效清偿的目的。经权衡,律师制定了暂不追加抵押人的策略,同时也做了根据需要可能会当庭提出追加申请的预案,在债务人代理律师庭前谈话过程中披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信息后,及时放弃了申请追加的预案,转而积极协调,希望促成早日开庭、做出判决。尽管经历一些波折,但在债务人破产案件被受理后,在不违反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最终依法取得了确认债权的生效判决,又达到了一项阶段性目标。


争取一切可能性

为债权受偿多管齐下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直接宣判债务人“死刑”而完全没有回旋、挽救的余地。基于前期律师协助委托人调查、核实债务人经营、涉诉及资产状况等了解到的信息,律师认为,作为债务人核心资产的商业大楼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同时具备恢复商业运营的基础条件,委托人债权最终能否获得有效受偿,不仅取决于其拍卖/变卖价值以及最终被确认的债权金额,也可以通过制定可行并经各债权人同意的重整方案,挽救债务人逐步恢复偿债能力最终得以实现。


结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就财产接管与调查情况的报告,对商业大楼的价值预期(约1.5亿元人民币)低于有担保债权人的申报债权总额,如按管理人主导的财产变价方案执行,委托人的债权将很难获得有效受偿。由于开会时各项债权均未得到确认,尽管对程序持不同意见,但律师仍充分运用债权人会议赋予各申报债权人临时表决权的规则,联合其他普通债权人初步否决了财产变价方案,避免委托人直接陷入被动境地,同时在会后及时以债权人名义向管理人、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先后提交了多份书面意见,既表达了对会议程序、管理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初步分析了转入重整程序的可行性,并且得到了管理人和法院的认可,决定公开招募重整方案及重整投资人。


此外,在债务人破产程序暂时陷入“僵局”、债权能否获得有效清偿前景不容乐观的情形下,为控制债权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律师建议委托人尽快向抵押人另行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使部分债权尽早获得清偿。


综上所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是律师服务的最终目标,迅速而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是律师工作的努力方向,在每一件个案中,我们都应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制定并随时灵活调整相应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