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5日,为切实减轻疫情对在京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北京市政府制定并颁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以下简称“7号文”,全文内容详见附件2链接)。
较之于北京市政府于2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全文内容详见附件1链接)中对企业的帮扶政策,“7号文”中的相关规定集中针对在京中小微企业。以下是对“7号文”的解读,希望对在京中小微企业理解适用“7号文”有所帮助。
(一)在北京注册
(二)属于中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类型的划分需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各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标准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适用“7号文”的企业。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
(2)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2、租赁其他经营用房呢?
(1)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2)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50%提高至70%。
(3)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
3、如何补偿房东?
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二)延期纳税(详见“7号文”第3条)
1、谁可以延期纳税?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2、可延期多久?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详见“7号文”第4条)
1、谁可以获得研发成本补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2、如何补贴?
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四)加大金融支持(详见“7号文”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
1、保护“现金流”: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2、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
4、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
6、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
7、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1、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2、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1、一般时效:
自印发之日(2020年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2、其他时效:
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1、根据“7号文”查家底,结合专业财务、法律团队支持及时申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2、及时掌握了解企业所在地的区政府进一步细化的实施细则。例如,石景山区政府在2月4日颁布了《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石政发〔2020〕3号,全文内容详见附件3链接)。
附:
1、“5号文”全文链接: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3_1622987.html
2、“7号文”全文链接: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6_1625493.html
3、《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全文链接:
http://www.bjsjs.gov.cn/zwgk/zcwj/qzfwj/20200205/146154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