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案例说法系列---老人呛食窒息死亡 如何判定法律责任

栏目:律所视点 发布时间:2023-11-28 作者: 陈晓云
当前老龄化和长寿时代并存,出现的法律问题我们要结合老龄化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帮助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升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构建适老化、全覆盖、多支撑、合法合规的养老服务体系。本所结合实际案例,推出养老法律服务系列专题。

案情介绍

山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生命权纠纷

小邱的母亲老金年老体弱,2017年4月22日,小邱及母亲老金与被告某养老中心签订入住协议书,老金入住某养老中心。

其中入住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乙方、丙方已了解甲方环境、设施、服务内容和方式;了解本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是定时巡视服务而非专人随时陪护;明知乙方年事已高、体能较低,突发心脑血管疾病或骨折等其他意外人身伤害的可能性较大,自愿承担此类风险,不会要求甲方对此类后果承担责任。第三条: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乙方老金现属于重度失能。合同附件一约定:老金的护理标准为每天早晚帮助老人清洁口腔,洗脸,为老人喂水喂饭喂药,帮助老人大小便等等。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2月28日,被告工作人员在给老金喂食早饭过程中,老金因食物呛食造成窒息死亡。小邱及兄弟姐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养老中心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行为,也未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养老护理人员并不需要特殊资质。从养老中心的监控视频看,职工为老金喂食早饭,喂食速度不存在过快或用力过猛,即护理人员对老金发生食物呛食的后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事故发生后护理员当即进行了初步抢救措施,并嘴对嘴为老金吸出食物残渣,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护理人员采取的上述救助措施并无不当。因此,事发后被告养老中心在救助老金的过程中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为受害人老金服用安眠药,不过众所周知安眠药只对于睡眠有促进作用,即便服用过量,只会导致服药人丧失意识直至死亡,而并不会影响进食。而养老中心为老金服用安眠药也是履行合同约定的喂药义务,其提交的购药结算账单不足以证明护理人员为老金喂用了过量的安眠药并导致其发生食物呛食及其他后果。因此,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受害人死亡与被告的服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养老机构服务过程中的养老服务纠纷。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被告养老中心不需要对老金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一)关于养老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1.养老机构的喂食行为不存在过错。老金属于重度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为其喂食早饭属于履行入院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一审法院当庭播放依法调取的事发时的现场监控。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到,被告职工为老金喂食早饭,喂食速度不存在过快或用力过猛,喂食行为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养老中心对老金发生食物呛食的后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养老中心为老金服用安眠药也是履行合同约定的喂药义务,原告提交的购药结算账单不足以证明养老中心为老金喂用了过量的安眠药并导致其发生食物呛食及其他后果。

2.养老机构的医疗救助行为也不存在过错。老金发生呛食后,养老中心工作人员当即进行了初步抢救措施,事发后养老中心在救助老金的过程中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养老护理员不属于持资质上岗人员,原告主张被告无资质人员不当救治,延误救治时机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注意保留监控录像等证据作为纠纷发生时的维权依据。本案中,被告养老中心胜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提供了监控录像作为证据,监控录像记录了老金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呛食意外的全过程以及救助过程,被告职工为老金喂食早饭的速度不存在过快或用力过猛,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当发生养老服务纠纷时,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养老机构如能提供事件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有助于查清事实真相,判定各方的过错及责任承担。为避免纠纷发生时败诉的风险,养老机构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应当注重规范管理和证据保全,对入住协议、病史档案、老人外出登记等事项要进行规范的记录和留存;对于监控录像也应当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发生时监控录像能够帮助及时地发现和处理,在纠纷发生时也可以作为维护权益的证据。

2.发生意外时要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本案中养老机构在老人发生呛食意外后采取了较为合理的救助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虽然未能挽救老人的生命,但是两审法院均认为养老中心的救助措施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们需要不同程度的照护,很多自身又具有病史,养老机构应当重视安全风险问题。实践中,跌倒、摔伤、坠床、噎食、突发疾病等原因都有可能引发安全风险,有些情况下,养老机构对于意外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同样有可能因为救助行为不当而承担责任。因此,养老机构应加强工作人员技能培训,制订各种意外情况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进行妥善的处理,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本文案例引自《养老服务监管工作手册》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编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