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对一切家暴说“不” !

栏目:律所视点 发布时间:2023-11-25 作者: 林晓露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反“家暴”相关法律法规要真正落地生根,需要进一步跟进配套措施,构建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实现多措并举推动法律的实施,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做旁观者,对一切家暴说“不”!

1999年,联合国大会将11月25日定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请各国政府、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这一天举办活动以提高公众对此问题的认识。自1981年起,妇女问题活动家就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反对暴力日。选定这一日子是因为1961年的这一天,多米尼加统治者拉斐尔•特鲁希略下令残酷谋害多米尼加共和国政治活动家米拉巴尔三姐妹。90年代以来,妇女团体反对暴力的“专项运动”,又从11月25日一直延续到12月10日共16天,俗称“16天运动”。旨在调动社会、大众、政府和联合国机构,并呼吁更多人加入消除性别暴力的行动,加速实现性别平等,赋权妇女和女童。

2016年3月1日,本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目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近年来,“家暴”案例频频登顶热搜,让人深感悲痛和愤怒,许多网友对“家暴”一词望而生厌,认为该词汇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替代,施暴者能够不被判重刑。实则不然,严格来说,在刑法上是没有“家暴”这个概念的,家庭暴力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罪名具有高度关联性,但“家暴”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


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处罚款、拘留或者警告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3、刑事责任。

“家暴”行为构成犯罪的,将受《刑法》调整。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遭遇“家暴”怎么办?

1、受害者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医,鉴定伤情。同时,留存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医院诊断证明、伤情报告等相应证据。

2、可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热线电话:12388)等单位求助。向受害者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当以上条件都满足时,法院才会依据法律规定和查清的事实决定是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前述提到的搜集并留存相关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3、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值得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独立于离婚诉讼,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不以离婚诉讼为前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独立案件,可以在不提起任何诉讼的情况下,“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风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受害人因行为能力或人身自由受限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及相关机关、组织可以代为申请。


结语: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反“家暴”相关法律法规要真正落地生根,需要进一步跟进配套措施,构建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实现多措并举推动法律的实施,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做旁观者,对一切家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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